2007年,1月1日开始,国家在财税政策上进行了较大调整: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投资收益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等,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摘录《关于对私营企业投资个人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21号)
充分优化业务布局,合理设计财税结构,将原来股东20%分红个税降低至3.6%
【案例】
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在崇明,享受营业税50%的扶持奖励政策,经公司结构调整,成立上海某投资顾问事务所,将原来年底按照50万利润分红个税(20%)降低至3.6%。
【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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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比较 |
年营 业额 |
营业税 5%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扶持 奖励 |
实际 完税 |
股东
分红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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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
1000 |
50 |
无 |
按300万元分红利润申报
30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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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8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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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
1000 |
50 |
无 |
按营业额带征
1000*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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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61 |
3.6% |
【适合行业】
咨询业、广告业、会展业、建筑业、中介代理业、设计制作业、人才服务业、教育培训业等各服务类型的企业。